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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 【字体: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作者:慈善    理学来源:中华慈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经民政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高级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只二以上会员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2130日经中华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慈善总会理事会。

      湖南省慈善总会简介  http://www.hncfc.com/zzjg_j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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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第二届常务理事名单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范宝俊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卢仁法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苏庆玉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彭 玉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张汉兴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张宝泽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贺同兴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董华伟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
王金泉 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张心国 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韩京津 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王振耀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
白益华 民政部计财司司长
陈群林 民政部福利司司长
孙绍骋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
靳尔刚 民政部外事司司长
陈友章 中国社会报社社长
王爱平 中国社会出版社社长
陈传书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秘书长
聂志达 北京市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沈玉成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会长
刘长德 大连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大连市慈善总会会长
施德容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李晓晋 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
施德容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杨德恭 河南省人大司委副主任、 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李定坤 湖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白先经 广西政协常委、外事联谊委员会主任、慈善总会会长
姜保山 四川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宋志刚 重庆市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
高祖兴 云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
苗耕书 中国五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党组书记(副部级)
卫留成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副部级)
马富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副部级)
李培英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
李学文 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明 石家庄银发工程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劲松 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若冰 北京中华民族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斌 中国华福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张征宇 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白晓江 中国中福实业有限公司总裁
濮匡正 浙江亚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国平 无锡市灵山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强 大陆桥杂志社总编辑
刘炳森 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杨 团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郑功成 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
陶斯亮 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照 诚 上海市佛教协会秘书长、上海龙华寺方丈、上海圆明讲堂堂主
                                    
 
 



一、常设机构

1、办公室       
职能:
负责总会行政、人事、后勤等事务,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团体会员的联络,以及理论和政策研究。
负责人:
主任:王金泉 ,副主任:张捷
联系电话:010-66083260010-66065463
传真:010-66020903

2、财务部                         
职能:
负责总会的财务工作以及社会捐助款物的财务管理。
负责人:
主任:张昕
联系电话:010-66064130

3、对外联络部
职能:
负责外事接待和对外合作事务。
负责人:
主任:麻贵林
联系电话:010-66055845
传真:010-66019123

4、筹募部                         
职能:
负责筹集慈善捐款。
负责人:
主任:韩京津 ,副主任:苏辉 、王玲
联系电话:010-66073556010-66055848
传真:010-66083264

5、项目部                         
职能:
负责慈善项目的设立、实施和管理。
负责人:
主任:常寒婴; 副主任:钱钟民
联系电话:010-66055847
传真:010-66083192

6、救灾救援部
职能:
负责灾害救援工作。
负责人:
主任:张心国;副主任:李燕明
联系电话:010-66083191
传真:010-66055997

7、微笑列车办公室                     
职能:
负责微笑列车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联系电话: